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04.2016  17:07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提升政策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我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机制,设立小微企业及“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引导担保业充分发挥在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中的积极作用,探索符合其特点的担保抵押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级各类担保公司发展,努力形成功能互补、运行高效、分担有序的省、市、县三级担保体系,力争2016年6月底前,实现全省市、县担保机构全覆盖,力争担保资金放大倍数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至2%以下,代偿率控制在3%以下。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将原“贵州省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贵州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底前完成更名工作,主要为省级重点支持的产业及民生类项目进行担保;按照财政部“五独立”(法人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考核独立、管理独立)要求,力争2016年6月底前完成贵州省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工作,重点为省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精准扶贫提供担保服务。

(二)加强市、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市级担保机构要增加资本金规模,提升管理水平,不断增强自身实力,扩大担保覆盖面,在做好本级政策性担保业务的同时,通过联保、互保、分保等方式,增强县级担保能力。已成立担保机构的72个县(市、区、特区),在担保机构加挂农业担保公司牌子。

(三)优化股权结构。以国有资本为主体,鼓励金融机构等非财政性资金参股政策性担保机构,其参股的股权比例控制在20%以内。省级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以参股的形式支持财力薄弱的贫困县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县(市、区、特区)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财政各类结余资金用于增强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实力。

(四)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2016年,省级安排10亿元,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风险救助等,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对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合作管理办法,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对担保客户给予利率优惠,合理延长贷款宽限期,适度提高对“三农”、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推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按照不同对象、产品,实行差别化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比例,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创新担保模式。拓展间接担保产品,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方式,变财政直接投入为间接支持,撬动和放大信贷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责任主体,要在人、财、物等方面对本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给予政策倾斜,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省财政厅要牵头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全省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帮助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做大规模、增强实力,为县域经济和“三农”、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支持。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金融办要加强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切实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促进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担保项目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要依法合规使用资本金,不得违规挪用和抽逃;要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得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

(三)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发挥融资担保功能和风险防控为核心指标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把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风险控制等作为核心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