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县出台《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规定》

27.11.2015  18:46
    为充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决)算审计监督,玉屏县政府近日出台了《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1月16日起施行。
    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该《规定》出台,对于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具有重要意义。《规定》要求:
    一是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编制竣工结算资料,按要求报送审计机关进行审计;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核。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还应当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二是建设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审计需要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每季度末将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建设项目单位每季度末将年度投资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三是凡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经审计机关进行工程价款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决)算,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依据。
    四是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规定》还对审计程序和时间作了明确要求。(彭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