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政通〔2016〕265号

01.08.2016  21:35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审核中有关内容调整修改的通知

黔建政通〔2016〕265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标〔2016〕22号),现将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有关审核内容调整修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中的“工商注册资金”、“注册资金”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删除附件一第六条。

  二、将《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三、删除《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款。

  删除附件1、附件2中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金”。

  四、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将第六条第三十四款第二项修改为“2.净资产《标准》中的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五、删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企业上一年度合法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删除第五条第十九款。

  删除附件1中的“注册资本”。

  六、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中的“实缴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七、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条中的“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修改为“经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八、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文件中涉及注册资本金“股东出资”内容,调整为“股东认缴出资”;文件中涉及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的内容,调整为“受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