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动 首位伤者获得基金垫付

16.11.2017  03:36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11月1日,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正式开始运行,就在当天荔波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伤者获得了基金垫付4.5万元救助,成为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动后第一案例。

    据了解,从11月1日起,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正式开始运行。至此,在我省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肇事司机逃逸等三种情形之一,受害人一方又无法承担抢救、丧葬费用,可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最高限额为8万元。

    据介绍,11月1日,荔波县境内,一辆面包车和一辆摩托车相撞。荔波交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发现二轮摩托车上的驾驶人及乘车人受伤,经医生检查伤势严重,需要尽快进行手术。但经过民警询问调查,得知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且肇事驾驶员及伤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困难,无力承担抢救、手术等医疗费用。

    此后,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立即将情况向大队领导汇报,准备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与医院方面联系协商,医院决定对伤者先开展救治,不耽误伤者的最佳救治时间。同时,荔波交警大队积极向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争取救助基金的先行垫付,最终在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及医院等各部门的指导、配合下,最快时间帮助伤者收齐了申请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需要的各项材料,成功为伤者申请到了45000元救助基金,垫付了医疗费用。而垫付的资金将在事故认定后,由受害人配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方向事故责任方进行追偿。(记者 李强)

 

[责任编辑: 吴雨 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