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继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

06.01.2019  11:10

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

我省继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在贵州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我省提出要继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意见》中提出,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并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随当地公务员工资调整的联动机制,确保在2020年前全面实现全省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据悉,为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我省将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

  公办中小学教师要切实履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化国家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办学治校等决策的民主权利。建立健全教师人事争议处理制度,依法维护教师权益。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定期组织教师体检。

  我省支持乐于奉献、身体健康的优秀退休校长、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到农村学校支教讲学,充分发挥优秀退休教师示范引领作用,为农村学校提供智力支持,缓解农村学校优秀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矛盾。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支教,积极探索志愿者在参与支教志愿服务连续三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在“特岗计划”等教师公开招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为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我省将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随当地公务员工资调整的联动机制,确保在2020年前全面实现全省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落实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主体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等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调整优化财政教育经费支出,优先解决教师工资所需经费。

  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地方,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采取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提高25%等政策举措,用于执行设立的校长津贴、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等项目,确保教师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拿到全额绩效工资。

  在提升乡村教师待遇方面,我省将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不断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面。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实行差异化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建立学校越边远、条件越艰苦、补助越高的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并继续给优秀乡村教师搭建专业成长、展现才能的平台,到2035年,建设100个省级乡村校本研修示范学校,100个乡村教育家工作室,1500个乡村名师工作室。

  我省还将开展高等学校教师薪酬制度改革,推动形成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高等学校教师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在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与超额绩效工资合并使用,学校可合理建立高等学校教师、管理、其他专技和工勤人员的薪酬标准体系。

  为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我省将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考试、职称评聘、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立项、评先评优和国际交流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并畅通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人事劳动关系转接渠道。民办学校要建立完善教师聘用机制,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大病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记者 王雨)

[责任编辑: 刘昌馀 谢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