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保障食品安全,有良法还需善治

07.11.2015  12:37

    鸡脚、牛百叶、鱿鱼、病死猪以甲醛浸泡出售;16.48吨有害冷冻猪肉中检出口蹄疫病毒;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的猪脚筋出售至广州、广西,日出货量达数吨……近日,广东省食药监联合广东公安厅召开发布会,公布打击涉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销售不明来源“问题肉”,犯罪分子制假违法手段令人发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保卫“舌尖上的安全”,要把清理市场上的假冒伪劣等问题食品作为重中之重。问题食品为何屡禁不止?根子还在监管上。以往问题曝光后,往往只是对相关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容易形成一查即停、失查又反弹的恶性循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依照相关规定,除了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外,还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抽查。但在实际操作中,日常抽查往往流于形式,甚至有的企业还通过交钱收买的方式逃避抽检。这难免让食品质量时好时坏,直至问题食品轻松潜入市场,祸害消费者。

    当下,问题食品流通渠道更趋隐蔽,有的还通过互联网来销售,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不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惩治犯罪编织了严密的法网。《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相关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然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良法之外还需善治。其一,监管执法必须前移到位,不能总是接到投诉后被动检查,试想,被动检查尚能查出如此多的问题,那是不是可以推断还有不少的问题食品仍藏匿于市场之中呢?其二,食品安全执法应该贯穿于生活常态,不能仅限于“一项活动”“一项安排”,只有形成执法“连环战”,才能对问题食品生产、销售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只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戮力同心,从源头上扫除滋生食品安全犯罪的土壤环境才不会成为一件难事。(禄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