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故知新!贵州那些与大数据有关的法律法规

28.05.2019  11:03


  2019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5月26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开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会议致贺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出席开幕式,宣读习近平主席的贺信并致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志刚,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致辞,省委副书记、省长谌贻琴主持开幕式。

  近年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大数据领域的立法,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运用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管理能力,将大数据产业纳入法治轨道,以立法引领和推动大数据产业蓬勃发展,为贵州营造良好的大数据发展环境提供了法治支撑,也为中国其他省市后续制定大数据地方性法规提供了参考。

  2019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一起来看看贵州那些与大数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吧!


  1《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时间】

  2016年1月1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

  《条例》共6章39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制定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政府各级部门的管理责任,用法律文本对大数据进行了定义。

  第二章为发展应用,明确了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为促进大数据应用发展可以出台的政策措施和应当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基金;制定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产品应用、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大数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培育数据交易市场、规范大数据交易行为等内容。

  第三章为共享开放:明确了大数据省人民政府要制定全省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措施,推动公共数据率先共享开放;同时明确了实行公共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制度。

  第四章为安全管理: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建立数据安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本省数据安全保障和监管工作;大数据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数据安全等级保护、风险测评、应急防范等安全制度等。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条例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其中规定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数据,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为附则,从法律上明确了公共数据、公共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的含义。


   2《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草案)

  【时间】

  今年1月16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已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5月29日至31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继续审议该条例。

  《条例(草案)》共6章51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大数据安全保障、大数据安全责任人的定义,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遵循的原则,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等。

  第二章为安全责任:主要明确了大数据安全责任的确定原则;大数据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建立大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责任制,明确大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交换、使用、销毁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禁止非法采集、窃取、存储、传输、使用、买卖个人信息;明确数据提供、调用、分析、处理权限等内容。

  第三章为监督管理:重点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大数据安全监管平台,进行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评估;县级以上大数据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大数据安全日常监测制度;单位大数据安全责任人应当制定大数据安全应急预案等。

  第四章为支持促进:重点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支持和促进大数据安全发展的政策措施,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数据安全学科、专业等建设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涉大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主体、处罚幅度进行了明确,大数据安全责任人违法有关条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大数据安全等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为附则。


   3《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时间】

  2017年1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33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政府数据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对市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为数据采集汇聚:明确建设数据共享平台和政府数据开放;对政府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目录管理;规定行政机关要根据情形的变化及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对数据进行更新。

  第三章为数据共享:主要对政府数据共享的分类、程序、使用方式、使用用途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政府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并对数据获取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为数据开放:主要规定了开放的条件、内容、标准、优先开放的内容等,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数据开放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关注度、需求度高的政府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第五章为保障与监督,主要对建立健全政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共享开放保密审查机制,制定政府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共享开放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等方面作了规范,明确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第七章为附则。


  4《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

  2018年6月5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37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立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明晰数据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职责。

  第二章为安全保障:明确了数据安全责任单位维护大数据安全的职能职责,包括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完善访问控制策略、建立大数据安全审计制度等,同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履行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为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明确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市公安机关应当对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加强对平台监测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上级通报信息的分析、安全形势研判和风险评估,按照规定发布安全风险预警或者信息通报。

  第四章为监督检查:主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公安、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管理诚信档案,记录违法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共享平台管理。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条例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对数据安全责任单位不履行条例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数据安全等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条例的实施日期。


   5《贵阳市徤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

  【时间】

  2018年8月29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31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对贵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中的职责。

  第二章为采集与汇聚:主要规范了健康医疗数据采集与汇聚的平台载体、对象范围和工作要求,对徤康医疗大数据的汇聚、存储和应用原则,各级政府及其各级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对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责任和原则予以明确。

  第三章为发展与应用:主要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应用徤康医疗大数据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等信息系统的应用和发展,明确数据信息使用权限,明确规范、共享、互信的诊疗流程和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的应用和发展,明确了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对健康医疗服务活动全过程的监督责任。

  第四章为促进与保障: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项目给予资金保障,明确鼓励教学科研机构与医疗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合作,以及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主要明确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形及处罚措施。

  第六章为附则:对条例中的健康医疗数据、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定义,明确条例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