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2.01.2019  11:54

  12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陈鸣明,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魏国楠出席会议并讲话。

  贵州共有国有林场105个,森林总蓄积2940余万立方米,是我省森林资源培育中最稳定的阵地、最主要的森林资源战略储备仓,在我省生态建设和生态安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国有林场存在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权属争议大等问题,致使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监管乏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林场日益突出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自身发展和生态建设能力的提升,可持续发展也面临严峻挑战。

  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保护、促进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陈鸣明对《条例》贯彻实施提出了要求。


  《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围绕国有林场的管理以及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等重点工作、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规范,着重对国有林场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利用、监督与管理等职责进行规范。明确了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了流转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采用的方式,对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魏国楠就宣传贯彻实施好《条例》进行了安排部署。


  《条例》明确,在国有林场内禁止九种行为: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建筑、工业、医疗、生活等垃圾;新建、扩建坟墓;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修筑便道;新建高尔夫球场;破坏自然水系;毁林开垦、烧荒和毁林采种、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树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上述行为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上,魏国楠代表省政府,就如何宣传贯彻实施好《条例》,进行了安排部署。省林业局局长黎平、省司法厅副厅长冯小山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条例》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陈鸣明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要抓好学习宣传,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要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立主持。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立主持新闻发布会。


  人民日报社贵州分社、中国新闻社贵州分社、贵州日报、贵州广播电视台、当代贵州杂志社、多彩贵州网等十多家新闻单位记者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发布会。(人大论坛杂志社记者 石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