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护航”全域旅游

03.05.2016  10:51

    新颁布施行的《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将全域旅游纳入地方法规,为贵州正在大力推进的全域旅游“护航”。

    紧跟旅游发展需要及时修法

    2012年开始施行的《贵州省旅游条例》,在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民旅游时代的到来和众多新产品、新业态的出现,旅游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为了与2013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贵州省近年来的旅游发展新政策相衔接,省有关部门于2015年初启动了条例修正工作。

    《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去年9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时,全域旅游概念尚未提出。但就在次月,贵州省委书记陈敏尔在黔西南州调研山地旅游时强调,要发挥全域旅游资源优势加快建设山地旅游大省,全域旅游开始在贵州省萌芽。

    随着贵州大旅游发展,全域旅游成为贵州旅游甚至全省经济领域的一个热词,为此,立法部门在《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里加入了全域旅游有关内容,提请二审。

    3月31日,《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经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随后开始施行。自此,贵州推进全域旅游有了地方法规“护航”。

    法规“护航”全产业发展、全区域推进、全社会参与

    修改后的《贵州省旅游条例》提出“推进全域旅游”,这是全域旅游第一次出现在法规中。对如何推进全域旅游,作出了相关规定。

    全产业发展推进全域旅游——

    原来的旅游条例,只提“推进旅游业与建设、文化、商业、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发展”。旅游条例修正案增加了产业,将此条修改为:“推进旅游业与建设、交通、文化、商务、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联动发展,促进旅游大数据产业、大健康医药产业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丁蜀生认为,旅游业现在已经贯穿一二三产业,是典型的综合性产业,其他产业在发展中都应当考虑植入旅游功能。新旅游条例作出以上规定,将有利于推动各行各业都来参与旅游业。“但全域旅游不是盲目追求全省遍地开花,更要在顺应市场前提下规划先行,各行各业做好产业分工,避免同质化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