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4.11.2015  10:55

  (2015年11月2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仁贵

  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即致函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10月27日召开了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17个单位,以及贵州海外、国旅等7家旅行社,部分导游、领队、旅游者和从事智慧旅游、投融资等企业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为进一步拓宽征求意见的渠道,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贵州日报等5家媒体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财经委对各方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后,于11月6日召开第30次委员会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修正的必要性

  《贵州省旅游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和规范我省旅游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加快旅游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和2015年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省委、省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需要通过修改法规予以衔接;二是旅游业态呈现出新的趋势,健康养生、山地户外、商务会展、科普探险等旅游新业态逐渐兴起,有必要修改法规加以引导;三是“互联网+”催生了智慧旅游和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推进。

  财经委认为,发展旅游业是新常态下我省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重点,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及时对条例进行修改,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与时俱进打造我省旅游发展升级版十分必要。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对修正案草案具体修改意见

  1.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拓展和创新旅游企业投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积极发展旅游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推进旅游项目产权与经营权交易平台的建设。

  2.将第五条中“‘互联网+’旅游发展”修改为“‘互联网+旅游’跨产业融合发展”。

  3.将第六条中“公共客运规划制定”修改为“公共客运相关规划的制定”。

  4.在第七条中“山地旅游”后增加“乡村旅游”,将“户外体育旅游”修改为“体育旅游”;并在该条末增加“推进旅游电子商务加快发展”一句。

  5.将第十三条中“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并自公布之日起推迟半年执行”修改为“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并在报刊、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公示。

  6.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高危险性体育旅游活动’修改为‘高风险旅游项目’;第二款修改为“旅游者参加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旅游者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遇到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意外情况时,应当按照安全服务人员的指示进行紧急处置。

  7.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及本条例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责任保险。’;第二款修改为‘旅游者参加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事宜由旅游者与经营者约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