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 凤冈县法院宣判一起贪污公款“窝案”

09.05.2016  06:51

    遵义市凤冈县一乡镇财政所出纳,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和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共计41万元,该所所长、副所长、会计也参与其中。5月4日,该所4名工作人员,分别被法院判刑。

    凤冈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凤冈县进化镇财政所所长的刘某、副所长邹某、会计朱某、出纳邹某某4人,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取收款不入账、伪造报销花名册的方式,侵吞、骗取国家公款归个人所有。

    其中,出纳邹某某贪污数额,共计41万余元,其中单独贪污16万余元。朱某共同贪污25万元,所长刘某共同贪污21万元,副所长邹某共同贪污15万元。

    法院认为,上述4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公款归个人所有,已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处出纳邹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分别判处朱某、刘某有期徒刑3年,各处罚金20万元;判处时任副所长的邹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处罚金10万元。

    宣判后,4人当庭表示服判。

    (蒋宁馨 本报记者 黄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