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

29.07.2014  20:00
      日前,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从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  
      贵州省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和“全覆盖、标准适中、可持续、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的形式,建立健全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机制,形成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的灾害风险保障体系。
      通知明确,全省范围内具有本省农业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农户均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有多处房屋的,限保户主居住的一处房屋。同时,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牲畜圈舍、农机具存放等场所纳入保险范围。省内凡因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除地震灾害意外的自然灾害,和飞行物体及其他控制运行物体坠落、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农房损毁的,均可向承保公司申请农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理赔。
      通知指出,省、市、县三级政府安排资金提供保费补贴,统一为拥有住房的每户农户提供基本保额不低于10000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以增加投保,鼓励群众自愿增保。农村散居五保户、特困户自愿增加投保的,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分类补助。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实。并就各级民政、财政、保监、金融办强化部门合作以及强化宣传服务、强化信息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强化监督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以确保全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