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4.02.2015  12:23

  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陈敏尔省长1月29日发布第16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公布《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将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当对执法机关业务经费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经费安排不得与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执法机关不得向被罚没财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办法》要求执法机关应当在4日内将罚没收入上缴财政,对错判、错罚的财物,尚未缴入财政的款项,执法机关应当在5日内退还当事人;尚未处理的物品,执法机关应当在10日内退还;已上缴财政的款项,执法机关应当在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退库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法机关退库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退库;执法机关收到退库款项之日起3日内退还当事人。

  处置罚没财物 遵守6大规定

  (一)一般物品,按照规定组织拍卖或者公开委托销售单位变价处理,处理前应当经具有法定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单件罚没财物评估价10万元以上的、同批次处置罚没财物评估总价5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鲜活、易腐烂等不易保存的物品,或者价值较小且不能按照第一项规定处置的物品,由执法机关按质论价及时处理;

  (三)外币、金银、有价证券等物品,按照规定交由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业收兑或者收购;

  (四)文物、古生物化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按照规定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

  (五)违禁品、无使用价值的物品,由执法机关按照规定组织销毁,需要特殊处理的移交国家指定机构处理;记者李朝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