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将被追责

02.12.2015  08:3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近日,昆明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昆明市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同时,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做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哪些行为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以资金、财物、职务升迁等进行诱惑,或以威胁、恐吓、诬陷等手段干扰执法办案等行为之一的,都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打击报复司法人员,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办法》要求,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问题的发生。(昆明日报 记者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