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和《贵州省“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9.06.2017  23:01






贵州省民政厅“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以下简称“明天计划”)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明天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3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明天计划”救治工作的通知》(民明办[2016]03号)和《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黔民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天计划”项目资金是指为保障全省各类孤儿(已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孤残儿童)的医疗、康复需求,专项用于实施“明天计划”项目的各类资金,包括儿童体检费、住院治疗费、康复医疗费、营养服务费、项目工作经费等。

第三条 省民政厅负责“明天计划”项目的业务指导、资金使用安排及监督。省“明天计划”办公室(设在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受省民政厅委托负责“明天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并接受民政厅相关处室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省“明天计划”项目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民政部下拨的部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可用于“明天计划”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上年度“明天计划”项目资金结转情况、救治人数及工作推进情况等有关数据,认真分析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明天计划”项目资金预算计划报民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和规划财务处。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明天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患儿的体检费用。每人每年资助一次儿童体检费用,体检应在部、省的“明天计划”定点医院完成,按医疗收据据实结算。

(二)患儿的住院治疗费。在减除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捐赠等费用后,费用在3千元至10万之间,根据患儿住院资料及医疗收据据实结算。费用超过10万元,按照个案单独申报。费用不足3千,不予资助。

(三)患儿的康复医疗费。在省内定点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减除各类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捐赠等费用后,可按照每年每人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凭医疗收据据实结算。

(四)患儿的营养服务费。对住院治疗的患儿,配套补助营养服务费,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每名患儿每年只资助一次,由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统筹使用,用于患儿(治疗过程中)营养费、接送患儿差旅费、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对体检、康复医疗的儿童不配套补助。

(五)项目工作经费。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配套安排“明天计划”项目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推进“明天计划”项目正常开展所需的会议培训、督查调研、专家巡诊、项目宣传、办公运行、场所设施等相关费用。工作经费由省“明天计划”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七条患儿住院治疗经费,按以下程序办理结算:

(一)省“明天计划”定点医院在残疾孤儿出院后7-1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患儿住院资料与费用单据与省“明天计划”办公室结账;

(二)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明天计划”救治工作的通知》(民明办〔2013〕03号)文件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手术费用,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据实结清手术费用。对超出规定标准的手术费用,由定点医院出据病情诊断书及手术费用详细说明,经省“明天计划”办公室核定同意后按批准的经费据实结算。

(三)经费结算为据实结算,患儿的医疗康复费用应先办结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捐赠等费用后,剩余部分申请“明天计划”资助。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八条 “明天计划”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结算,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第九条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省“明天计划”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对“明天计划”项目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对违规使用省“明天计划办公室”项目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要加强省“明天计划”项目资金的统筹分配、使用结算、监督管理等财务工作。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经费执行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贵州省民政厅“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推进我省“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项目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保障贵州籍的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双方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去世的儿童、携带或感染艾滋病毒儿童等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在生活、教育、医疗、心理健康、成长关爱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家民政部下拨的部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其他可用于此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省民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统筹、安排及监督,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围绕艾滋病致孤、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贵州籍儿童开展救助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医疗补助、生活救助、受教育资助、营养补助以及临时救助等(详见附件)。

第六条用于推进项目正常开展所需的会议培训、督查调研、项目合作、宣传活动、志愿者服务、设施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保障项目正常运转所需聘用医护、社工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的费用。

第七条为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可采取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提升对此类儿童的服务保障能力。

第三章 资金申报、使用及监管

第八条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申请救助,由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核实后实施救助。

第九条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根据全省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保障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年度项目推进方案,并根据上一年度项目资金结转情况测算提出下一年度预算计划报厅相关处室备案。

第十条围绕项目实施产生的救助资金、物资采购、会议活动、劳务服务等资金给付,必须依据确定的《贵州省“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支出项目及费用标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结算,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切实加强对项目的资金安排、保障措施和实际效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结算、监督管理,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经费执行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要切实保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家庭隐私,专人负责,专档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组织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孤残儿童高等教育助学工程”简介 附件1.doc

附件2:2017年“孤残儿童高等教育助学工程”申请审核表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