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法院:7起危险驾驶罪 昨日集中宣判

03.03.2017  17:03

  3月2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7起危险驾驶罪,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2-3个月不等。

  据了解,对于其中一位被告人李某宇,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9日2时10分,被告人李某宇醉酒后驾驶贵ATS260号小型轿车从观山湖区龙福苑停车场开出,刚从地下停车场开出右转,就与张弛正常行驶的贵AKT555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刮擦。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宇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此外,经鉴定,李某宇的血样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68.0mg/100ml。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外,被告人刘、龙、王、张、邹等人,同样分别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经测定,他们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最大值超过200mg/100ml,法院经过审理后,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他们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等。

  (记者 罗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