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赌博案件

21.04.2015  20:31

               

2015年4月13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李某某赌博一案的二审判决书。这是今年该院的第一例抗诉成功案件。

基本案情:2014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通过电话邀约罗某某、王某某、袁某、罗某某、黄某、曾某等人到自己家二楼靠最南面的房间里用扑克牌通过“挖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直到2014年3月5日15时被花贡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收缴如下物品:赌资人民币共70279元,赌具骰子两颗,扑克牌8副。李某某从中抽头渔利所得人民币3130元。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晴隆县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2014年11月27日以(2014)晴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院于2014年12月8日收到该判决,发现该判决对李某某适用缓刑不当,因为李某某在归案后直至法院两次开庭过程中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李某某适用缓刑不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经进一步与法院沟通,得知李某某于庭审之后的2014年9月23日向

法院提交了一份“认罪悔罪书”,法院据此认定李某某“有悔罪表现”。承办人又查阅了庭审笔录,发现法院据以对李某某定罪量刑的“认罪悔罪书”并未经庭审质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承办人及时将上述情况向该院领导及上级公诉部门汇报,后经该院检委会决定,于2014年12月17日,以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对李某某适用缓刑错误为由,依法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案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晴隆县人民法院(2014)晴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对李某某的缓刑适用,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李某某现已被收监执行。

李某某一案的成功抗诉,体现了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从大局出发,全面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精神的坚强决心,是该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张小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