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解读

02.02.2016  16:17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政府法制办

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在贵州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依法行政步伐快速推进的形势下,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保障群众的文化权益而出台的政府规章,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并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立法意义及立法背景

(一)指导思想

办法》以上位法为依据,立足贵州实际,注重与相关法规的衔接,既着眼于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又放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其指导思想是保障有线广播电视的安全传输和播出,维护国家信息安全、文化安全;维护用户收看收听有线广播电视节目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强化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规划,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立法意义

合理规划、建设和管理有线广播电视网基础设施,是推动我省信息产业特别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实现贵州文化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推动信息兴业、信息惠民、信息强政的重要保障,对加快我省“三网融合”,消除城乡“数字鸿沟”,实现“宽带贵州”,确保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立法背景

有线广播电视网是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人民群众收看收听广播电视的民生工程。随着我省城镇化的高速发展,有线广播电视网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突显。网络缺乏统一规划,建设标准不统一,严重影响信息传输质量;网络缺乏统一管理、维护,随意拆除和迁移,人为破坏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信息传输安全。同时,广播电视运营企业为用户的服务也亟需进一步规范。

二、如何理解和贯彻落实《办法

一是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理解其立法目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和贯彻《办法》,使社会各界广泛形成遵守《办法》、执行《办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结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贵州省基础信息设施条例》等相关上位法规,全面准确理解《办法》内容,推动各项规定贯彻落实。

三是各级有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依据《办法》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涉及的相关政府部门要各尽其职,统筹实施。

四是广播电视运营企业要深刻学习、知晓《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内容,切实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升我省信息化服务水平。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在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中的职责

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保障有线广播电视的安全传输和播出;二是维护用户收看收听有线广播电视节目的权益;三是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二条对有线广播电视网进行了定义,对《办法》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第三条明确有线广播电视网应当遵循“四统一”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第四条规定了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职责。

第二部分(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鉴于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涉及国家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五条规定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发展规划,从而保障全省“一张网”建设、维护和管理。第六条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设计、施工、安装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其设计方案、工程建设、验收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及标准。

针对新建区与建成区的不同情况,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规定了两者有线广播电视网的建设问题。新建区要求与主体工程“四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求将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所需的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竣工验收、设备、材料、财务利息、税费等投资纳入项目成本概算,并在第十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建设费用标准,解决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收费的随意性,有利于减少争议及维护各方权益。建成区未配套建设有线广播电视网的,由广播电视运营企业与相关权益人协商完善,不强求,不强制。

第九条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干线接入点前、后的验收问题进行了区分,并作详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干线接入点前的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运营企业组织验收,验收资料报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线广播电视网干线接入点后的有线广播电视管线通道及设备用房,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及广播电视运营企业验收,验收资料与项目工程资料一并存档;有线广播电视线路、设备由广播电视运营企业组织验收,验收资料报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确了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不同职责,避免相互推诿扯皮。

根据《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第十三条明确了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工程纳入城市配套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利于促进有线广播电视网这一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部分(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明确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有线广播电视网的维护和服务

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要求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对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损毁或者涂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标志,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确需拆除或者迁移,应当遵循先建设后拆除或者迁移的原则,并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和播出。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明确有线广播电视网是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民生工程。《办法》规定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提供服务,建立并完善有线广播电视网的维护与服务制度。广播电视运营企业接到安装或者业务开通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受理,未予受理的,应当说明原因;设立统一客服电话, 24小时提供咨询、投诉和人工故障报修等服务;向社会公布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向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动接受主管行政部门监督。

第四部分(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主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的建设不符合发展规划的,或建设单位未将广播电视设施与主体工程“四同步”,以及广播电视运营企业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明确了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的措施。

针对实践中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在各种工程建设过程中被随意破坏、迁移,保护标志被任意损坏等现象,《办法》对擅自挪动、损坏或者涂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标志及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别规定。同时,对拆除或者迁移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行为区别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规定不同程度的处罚,对经营性行为的处罚较重,体现了法律责任的公平性和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