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原林业局长王严锋获刑十年零六个月

11.07.2014  18:29

               

日前,兴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望谟县原林业局长王严锋受贿案。王严锋利用职务之便为林业工程老板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四人贿赂44.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罪所得44.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该案由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兴仁县人民法院管辖。兴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严锋于2007年3月至2010年4月任望谟县林业局局长,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任望谟县农业林业和扶贫开发局党组书记,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任望谟县农业林业和扶贫开发局党组书记、林业发展中心主任,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任望谟县林业局局长、党组书记。2009年至2012年间,王严锋利用职务之便,在林业工程的发包、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林业工程老板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胡万忠贿赂16万元、叶升亮贿赂5万元、刘少荣贿赂3万元、李东浩贿赂20.3万元。法院认为,王严锋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且已退赃5.1万元,应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严锋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