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13.11.2015  12:18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近日在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中发现被告人冉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4年11月28日被假释。被告人冉某某在假释考研期间,于2015年3月22日再次无故殴打他人,导致被害人轻伤。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此次作案是在其假释考验期限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八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冉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冉某某撤销假释,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 后望谟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对被告人冉某某撤销假释,并对原未执行完的刑期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