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未得到业主同意 私自将小区游泳池外包

02.07.2014  17:52
明明是自家的游泳池,却要外人来管,门票又挺贵的,凭什么?”6月30日,家住花溪区榕筑小区的业主张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称她们小区物管在没有得到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同意下,私自将小区里的游泳池外包给他人经营,她认为物管侵犯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榕筑小区内的游泳池

“明明是自家的游泳池,却要外人来管,门票又挺贵的,凭什么?”6月30日,家住花溪区榕筑小区的业主张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称她们小区物管在没有得到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同意下,私自将小区里的游泳池外包给他人经营,她认为物管侵犯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业主】小区游泳池为何外包?

当天下午3点过,记者来到张女士所住的榕筑小区。小区正中间有一个游泳池,游泳池大门位置,一张蓝色的进场须知条款格外显眼,其落款单位为贵阳超越游泳中心。

记者通过围栏缝隙看到,游泳池里的相关设备一应俱全,水质也相当不错,但没有人在里面游泳,负责卖票办卡的贵阳超越游泳中心办公室也是空无一人,只有门口粘贴着办卡详细说明。

  在告示上,记者看到,如果办理N-30卡,其价钱为450元,包含游泳次数30人次(仅小区业主可办理),但外来人员办卡的话,就需要600块。

“小区游泳池属于全体业主,要对外营业应事先征求我们的意见。”在游泳池旁,业主王先生谈到此事时就来气。他说,小区的游泳池是利用业主们的公摊面积修建的,原本就应当专属小区业主使用,现在却被物管公司承包给外人经营挣钱,而且是在大家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包出去的,这明摆着侵害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而业主张女士也抱怨到,一旦游泳池对外开放,外来人员不断涌入小区,这将对小区的安全带来隐患。

另外,对于收取15元一次的进场费,业主们也觉得有点高了。业主朱阿姨说,对外收多少费她们没意见,但对业主最多收12元。

  小区治安岗亭上,还留有一张业主委员会贴出来的通告。上面写着:榕筑物业服务公司在没有得到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下,将小区游泳池出租给某游泳中心,并于6月18日开业,当晚,业主委员会召开了紧急会议,现将会议决定通告全体业主。

其大意是:小区游泳池如果在没有得到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同意下,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用任何理由擅自出租,使用,若小区游泳池强行开张,小区所有业主保留不交任何费用并到游泳池游泳的权利,另外,小区业主所预交的费用立即全部退还。

【物管】是业主要求开的

就业主们反映的情况,该小区物业公司一王姓负责人表示,小区游泳池对外承包并不是物管公司的想法,而是部分业主频频来到物管公司反映,认为小区游泳池废弃是一种资源浪费,因为每逢夏天,业主们只能“望池兴叹”,而部分业主还得驱车到其他游泳池进行游泳,正是因为业主们提出来的种种诉求,物管公司才决定将小区游泳池重新运营起来。

“但是小区物管能力有限,如果单凭物业公司的人员运营的话,那是不现实的,对此,物业公司只有外包给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营。”这名王姓负责人说,对外承包时,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代表进行过协商,看是由谁来负责相关游泳池事宜,因业主委员会不愿承担相关事宜,物业公司才将游泳池承包给了外人,“我们没有隐瞒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私自对外承包。”

据这名王姓负责人透露,上周物管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达成了初步意见,一旦游泳池成功运营,所得承包费用将三七开,30%将用来维护游泳池的日常维护及开支,70%将纳入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相关费用支配。

王姓负责人的说法,因记者在小区一直未能找到业主委员会成员,所以没得到佐证。关于此事进展,本报记者将持续关注。

【律师说法】能否外包得看产权归谁所有

小区游泳池能否对外承包?贵州红枫律师事务所覃富军律师表示,关键要看小区游泳池产权究竟归谁所有,如果小区游泳池最初是作为小区配套设施规划的,那么物管公司要将游泳池对外开放营业,就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另外,营业收入应由业主委员会进行支配。如果小区的游泳池不属于公共设施,而是由开发商独立开发经营的,那么它的产权就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它的使用也就不需要经过业主们的同意,只要取得有关部门的经营许可,完善相关手续就可以对外营业。

(记者 田儒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