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检察机关出台暂行办法保护与奖励举报人 严禁泄露个人信息

12.01.2016  12:36
    本报西宁1月10日电 (记者王梅)记者从青海省检察院获悉:该检察院日前出台《青海省检察机关举报人保护与奖励暂行办法》,共设三章33条,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举报人保护事项包括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对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以及网上举报、电话举报的接听、记录等工作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高检院相关保密规定办理,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后,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向检察机关求助时,检察机关应及时处置。

  《暂行办法》还规定奖励举报人应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和尊重举报人意愿的原则。对奖励金额、奖励形式、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的奖励等,也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