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贵州探索三项机制 拉起干部生态保护责任“红线”

30.12.2016  21:38

贵州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三项机制”,强化生态文明理念,拉起生态责任“红线”,引导干部切实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责任意识,在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中履职尽责、奋发有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和“贵州省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正式挂牌成立。  贵州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着眼于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不断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制定实施《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和《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一批法规制度,积极探索“三项机制”,强化生态文明理念,拉起生态责任“红线”,引导干部切实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责任意识,在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中履职尽责、奋发有为。

一、探索改进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一是明确生态保护责任。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把从严管理干部和落实生态责任结合起来,建立工作目标、岗位责任、正向激励、负向约束“四位一体”从严管理干部机制,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列入重要目标管理内容,量身定制岗位责任清单,动态跟踪责任落实。出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把建立生态文明绩效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列为重点推进的8项改革举措之一。二是完善生态监测体系。修订《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把生态环境作为重要测评内容,科学设置测评指标。8个方面35项测评指标中,4项为生态环境指标;将GDP考核权重由20%降到12%,增设生态环境类指标,权重占10%。《贵州省以县为单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中,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人畜饮水安全达标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森林覆盖率和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环境质量六项指标列入核心指标。三是坚持科学考核评价。《贵州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办法》明确功能导向类六个方面50项指标,7项为生态环境指标;基础保障类四个方面13项扣分情形,6项为环境保护扣分,占所有扣分情形近一半。调整《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办法》,对地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不具备新型工业化发展条件的紫云、关岭、赫章等10个贫困县,取消GDP考核指标,对其余40个贫困县弱化GDP考核指标权重。全省脱贫攻坚“五个一批”“十项行动”中,将“生态补偿脱贫一批”作为重点内容,在《贵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中明确了年度造林合格率、护林员中贫困人口占比等相应考核指标。

贵阳市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集中宣判大会。  

二、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机制。一是坚持试点探路。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出安排部署,着力发挥审计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监督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审计指标体系,有效维护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效益。2014年率先在赤水市、荔波县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试点工作,制定了《赤水河流域(贵州境域)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试点文件。2015年试点扩大到6个市(州)的6个县(市),2016年2月制定《贵州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暂行)》,将试点进一步扩大到9个市(州)的11个县(市),同时选择黔西南州作为市(州)级试点。二是强化面上指导。制定《贵州省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对土地、水、森林等重要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情况,环保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节能减排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等的审计,揭露和查处有关问题;审计对象包括全省各市县履行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并依法接受政府审计机构审计的相关单位及负责人,主要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相关自然资源资产分管领导及其主管部门领导。同时分类建立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明确相应评价指标、依据及标准。综合运用询问、核对、比较、分析、复核、实地勘察等途径和方法,依法、客观、谨慎作出审计评价,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三是突出审计重点。根据各地资源禀赋情况,重点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实物量发生变化较大的土地、水、森林、草地、湿地、湖泊、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资产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以及水、大气、土壤污染和石漠化防治等重要环境保护领域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自然资源资产是否有序开发、节约集约利用,是否存在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生态破坏和污染环境等问题。针对不同类别自然资源资产和重要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分别确定审计重点。

三、探索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干部问责机制。一是明确问责对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将领导干部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规定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法律法规授权公共管理职能单位的领导干部,各类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都是问责对象。二是明确问责情形。主要对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管理保护过程中、在生态环境损害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进行问责。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规定了系列问责情形的同时,林业生态红线问责办法进一步明确对9项林业生态红线受到侵害的12种情形中,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分类界定了问责情形,明确对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的13种情形,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10种情形,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11种情形以及损害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要进行责任追究。三是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生态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问责机制。环保部门和公检法等部门联动执法,在公益诉讼、行政拘留、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等方面加强协调和衔接。在省高院和4个市(州)中级法院、5个县(市、区)基层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在省检察院和全省9个市(州)、23个县(市、区)检察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在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全覆盖组建生态环境保护专门队伍。同时与四川、云南、广西建立赤水河流域、万峰湖流域跨省区域联合执法机制。毕节市金沙县检察院诉金沙县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企业案,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四是明确问责方式。在中央有关规定明确的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基础上,增加通报批评的问责方式,同时明确了从重和从轻问责的情形。2014年5月以来,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相继查处了铜仁市江口县怒溪镇土法炼汞、铜仁市松桃县违法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案、黔南州独山县违规使用林地建设高尔夫球场案等一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一批干部受到严肃处理。仅松桃县一案,共有28名党政干部受到问责处理,其中县处级正职1人、副职4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23人。行政记过处分1人、行政警告处分2人、停职1人、诫勉谈话2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