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追逐竞驶12种行为将追刑责

15.12.2014  09:27

道路上狂飙的机动车百度资料图

中国甘肃网12月15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都一鸣)昨日,西部商报记者获悉,为了规范追逐竞驶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明确追究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兰州市公安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办理追逐竞驶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12种情形被视为“情节恶劣”,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道路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根据该规定,除将仅允许特定车辆出入的场所排除在道路之外,其余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均应认定为道路。

●关于追逐竞驶的认定

追逐竞驶则是指两人以上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竞技的行为。

●关于对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二)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三)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四)以超过规定时速50%的速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五)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六)多人(三人以上)或者多次(三次以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七)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八)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九)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十)因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十一)驾驶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十二)以追逐竞驶作为赌博手段等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