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两“杀人犯”喊冤十余年 认为关键时间点存疑

01.04.2016  11:09

唐昌华的家人一直认为他是被冤枉的。

刘文华80多岁的母亲一个人守着老屋。

    2016年3月28日,贵州省检察院确认,他们已经受理了唐昌华和刘文华杀人案的申诉,检察院目前正在通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调取卷宗。这是两人喊冤十余年后的重大进展。

    2001年8月,在惠水县城打工的熊小阳遭人杀害。一年以后,熊小阳的同乡唐昌华和刘文华被警方列为重大嫌疑人带走调查。2003年12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2004年3月,贵州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唐、刘二人于2001年8月12日到惠水县城买鸭苗,并于13日凌晨杀害熊小阳。

    然而,目前多方证据显示,唐、刘二人买鸭苗的时间很可能不是8月12日。

    杀人案发生一年后突现“重大嫌疑人

    2002年8月22日夜里,唐昌华被警察带走。他离家前的最后一句话是:“你们一定是弄错人了。

    2001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在贵州省惠水县和平镇造纸厂公路边,有人在排污沟内发现一具尸体。死者双手双脚被红色尼龙绳反捆于背上,头部口鼻被胶带缠绕多道。封口胶特征为黄底红字,文字内容是“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法医鉴定,死因是被封口胶缠绕口鼻窒息死亡。

    当日,惠水县公安机关即查明,死者熊小阳,男,35岁,家住惠水县抵季乡青山村戎翁组。死亡前,在惠水县造纸厂内的蜂窝煤厂做临时工,用人力车拉煤球卖,暂住于惠水县造纸厂民房。

    警方随后对熊小阳被杀案展开侦破工作。很多青山村熊小阳的亲戚成了重点调查对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青山村有传闻,熊小阳的父亲熊忠友和熊小阳的妻子有性关系,熊小阳也是因此负气出走,只身到惠水县城打工的。当时,交通不便的青山村到惠水县城需要一天的路程,光步行路程就需要四五个小时,很少人会选择去县城打工。

    熊忠友本人回忆,他被警察带到惠水县公安局后,警察问他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他交代和熊小阳妻子的关系。他说,那些都是村里的谣传。熊小阳和妻子很恩爱,在熊小阳到县城打工以前,一共和妻子孕育了4个孩子。熊小阳之所以离家打工,是因为家里实在太穷了,只务农根本养不活一大家子人。

    警方调查了几名熊小阳的亲属后,没有获得什么进展。熊小阳被杀案的调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2002年7月24日,熊忠友到惠水县公安局刑侦队询问侦破进展。当警察问他想没想起什么新细节时,熊忠友说,他想起来,2001年8月16日晚上,同村的唐昌华到熊小阳二叔熊忠伦的家里做客,说了一些奇怪的话。

    警方随后找熊忠伦调查取证。2002年8月23日,熊忠伦告诉警方,自己和唐昌华的关系一直比较要好。2001年8月16日晚,唐昌华来他家吃饭,劝他最近少出门,没有要紧的事就装病也可以;熊小阳的事要少管,免得在刑警队吃亏,这让他感到很奇怪。熊忠伦同时告诉警方,他听说,2001年8月11日,唐昌华和刘文华到惠水县去买鸭苗。

    唐昌华和刘文华因此被列为重大嫌疑人。唐昌华,男,1963年10月13日生,家住惠水县抵季乡青山村达架组。刘文华,男,1971年5月16日生,和唐昌华同属达架组。

    唐昌华后来会见代理律师周立新时说,自己当初之所以和熊忠伦说那些话,是因为当时警方把调查对象集中于熊小阳的亲戚,很多人都被警方带走调查过。唐昌华担心和自己关系要好的熊忠伦因此受到牵连,所以才好心提醒他。他没想到,这样一席话让自己遭遇了牢狱之灾。

    2002年8月22日夜里,惠水县公安局刑警把唐昌华、刘文华从家里带走。唐昌华的儿子唐天付回忆,当天夜里,警察来“砸门”,当时是达架组组长的父亲以为是乡亲有急事要帮忙,只穿了内衣裤就从床上爬起来开门。唐昌华看到好几名警察来到自己家,完全懵了。他当即被戴上了手铐,离家前的最后一句话是:“你们一定是弄错人了。

    同监室人员证实唐昌华受审后身上带伤

    姚凯、刘昌平称,他们看到唐昌华整个臀部和大腿前后、膝盖等处全是紫血条块,“密密麻麻,惨不忍睹”。

    唐昌华和刘文华被警方带走后,开始接受警方的审问。在侦查阶段,唐昌华共有口供12次,其中无罪口供9次,认罪口供3次。刘文华共有口供15次,其中无罪口供12次,认罪口供3次。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全部是无罪口供。

    律师提供的卷宗显示,两人各3份认罪口供均是2002年9月24日至27日之间记录的。而这3天,唐昌华和刘文华并不在看守所内。当时和唐昌华一起拘留在看守所的同监室嫌疑人姚凯、刘昌平,在唐、刘二人一审时的代理律师何健、王荣高进行调查询问时说,唐昌华在长顺县看守所拘留期间,曾经在9月底被带离过看守所3天。离开之前,唐昌华身上没有伤痕,回到看守所后,他两天没有吃饭,姚凯、刘昌平均看到,唐昌华整个臀部和大腿前后、膝盖等处全是紫血条块,“密密麻麻,惨不忍睹”。唐昌华还告诉他们,这3天他去了惠水县公安局受审,在受审期间遭到了殴打。长顺县看守所所长刘燕兵也证实,唐昌华从外面回来后因伤有一周没有参加训练。根据警方提供的提审记录,9月24日至27日,唐昌华、刘文华二人确实在惠水县公安局受审。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2001年8月11日,被告人唐昌华和刘文华相约到惠水县九门寨找刘忠光订购鸭苗,当天在惠水街上遇见同乡熊小阳在卖煤巴。熊将唐、刘二人约到其在惠水造纸厂的租住房处吃饭,当晚唐、刘二人在熊处住宿。

    民事判决书中显示,唐昌华认为,熊小阳在外打工时间长一定有钱,便与刘文华共谋,以熊小阳妻子在家打柴跌断了脚、叫熊拿钱去治疗为由,将熊骗出来,然后对其实施杀人抢劫等有关事宜。刘表示同意。

    2001年8月12日,唐昌华在惠水街上购得作案用的黄色胶带和红色尼龙绳,唐、刘二人还选择好作案地点。次日凌晨4时许,二人到熊小阳的居住地以回家为由,将熊骗至事前选好的作案地点,唐昌华趁熊小阳不备将其摔倒在地,将熊双手反扭于背部,用膝盖压在熊的身上。刘文华用胶带将熊的嘴、手缠住,唐昌华用绳子把熊的手脚捆好后又用胶带缠熊的头部。唐、刘二人从熊的衣服荷包及内裤包里抢走人民币170余元,并将熊抛入排污沟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熊小阳因窒息死亡。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唐昌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禹光秀、熊忠友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二、被告人刘文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禹光秀、熊忠友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

    一审宣判后,唐昌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无作案时间,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机关对上诉人刑讯逼供下作出的。刘文华亦以此理由提出上诉。

    2004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中,被贵州省高院认可的12项证据中,有7项是唐昌华、刘文华及其他证人的证词。唐、刘二人的证词内容均来自于那3份认罪口供。对于律师何健等人提供的证明唐昌华受到刑讯逼供的调查笔录,法院认为与熊小阳被杀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未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