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立法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相关条例(草案)日前提请审议

31.05.2021  10:01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日前审议了首次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省作为全国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条例(草案)》的提审彰显了我省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

  林业有害生物是“无烟的森林火灾”,其成灾面积是火灾的三倍,对森林资源破坏非常大,国务院已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中。“十三五”期间,我省完成营造林2988万亩,森林覆盖率从2015年的50%提高到2020年的60%,生态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林业有害生物年均发生面积约1000万亩,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多达109种,这对我省森林资源与生态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草案)》明确,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我省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根据《条例(草案)》,林业经营者、管理者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直接责任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治理施行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制。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除治。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应当优先选择生物、物理措施和施用无公害农药。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记者 肖达钰莎)

[责任编辑: 刘菲 刘昌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