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将有法可依

14.01.2016  10:52
 

 

2015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正式出台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将有法可依,一切提供假数据的单位及个人将被依法查处。

处理办法》明确:

环境监测机构包括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在以下活动: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中涉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将被查处:

处理办法》规定:

篡改监测数据行为的情形包括: 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 停运、 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弅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敀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情形包括: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不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情形包括: 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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