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水务局依法查处纳雍县月亮湾煤矿水土保持违法案件

27.07.2015  19:24

      2015年7月,市水务局联合纳雍县水利局对纳雍县鬃岭镇月亮湾煤矿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84200元。

      2008年12月,市水利局(现毕节市水务局)对纳雍县鬃岭镇月亮湾煤矿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批复,但月亮湾煤矿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设施,也未依法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且在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的前提下投产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在纳雍县水利局多次督促整改未果的基础上,2014年11月省、市、县三级对月亮湾煤矿进行联合检查,根据联合检查组决定,市水务局以“(毕)水改字〔2014〕1号文”对月亮湾煤矿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是责令该煤矿停止生产,立即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并限于2015年3月30日前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二是于2014年12月15日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但煤矿业主对此仍就置之不理。2015年5月7日,市水务局以《关于对月亮湾煤矿违反水土保持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督办通知》责令纳雍县水利局对月亮湾煤矿进行立案查办,6月17日市、县派出水土保持专项检查组再次对月亮湾煤矿进行检查,并告知违反水土保持法的后果,但收效甚微。

      为严格履行水土保持法赋予的职责,推动水土保持专项执法行动的开展,达到打击一家,震慑一片的效果,市水务局决定对月亮湾煤矿违反水土保持法进行立案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七条规定对该月亮湾煤矿处罚如下:一是月亮湾煤矿生产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的前提下便投入使用罚款50100元;二是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罚款1001元,缴纳滞纳金8167.4元(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6月29日)和水土保持补偿费84200元;三是限期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月亮湾煤矿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目前该矿已缴纳全部款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正在开展中,其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