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主审法官就量刑判决做司法解释

30.09.2015  20:42

中国江苏网9月30日讯(记者叶真通讯员浦研)南京“虐童案”李征琴故意伤害案经过2天半的公开开庭审理,已经于今天(9月30日)下午作出一审宣判: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告李征琴表示不服判决。其丈夫表示将上诉。

【司法解释】

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浦口区法院主审法官就本案中关于鉴定程序效力问题及量刑依据等接受了记者采访,对该案量刑判决做了司法解释。

1、关于鉴定程序

被告人李征琴及其辩护人提出,检查被害人身体时未通知监护人,且只有一名法医在场,鉴定程序不合法。经查,2015年4月4日晚,因被告人李征琴及其丈夫均未排除伤害被害人的嫌疑,故此二人不适宜陪同被害人接受伤情检查。被害人施某在办案民警的带领下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干警的陪同下,接受身体检查,并由两名法医共同研究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亦不影响检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程序违法的意见,不予采信。

2、关于鉴定结论的效力

经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系依照法定程序、采用科学方法作出,且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医会诊意见一致,该鉴定意见书论证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有法医对施某伤情检查笔录、摄影照片以及校方根据公安民警要求所拍摄的被害人施某的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该鉴定结论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体表挫伤程度的标准,法院对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部分学术著作和学术观点提出“皮内出血”不属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挫伤”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3、关于量刑依据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议庭综合考量被告人李征琴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结合李征琴案发后自首、取得被害人生父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看法】

当庭被逮捕不会对量刑有太大影响

我觉得这个判决是一个导向性判决,更多的还是希望通过判决来告诉世人,在教育孩子的时候,不应该采取暴力,应该用和平的方式还解决问题。”在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李全律师看来,在教育孩子这类家庭矛盾方面,法律应该有一定的界限,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为今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

就昨天因情绪激动导致被当庭逮捕的情形会不会影响今天量刑的问题,李全表示,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但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上诉后二审或改判缓刑司法机关存在压力

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的余良律师表示,从法律上来说,有期徒刑6个月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出来,不管是孩子本人还是孩子的亲生父母还是希望孩子可以继续由李征琴抚养。而且从她本人提供的证据和邻居的描述中可以知道,她对孩子还是很关爱的。因此,被告方表示接下来还会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可能还是有改判为缓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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