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一毁林案催生司法意见创新 修复被毁生态或可酌情轻罚

23.03.2016  17:09

本报讯 湄潭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毁林案时,建议将生态修复作为量刑酌定的情节,受到法院采纳,因此催生一项审理破坏生态环境案的新司法意见。记者昨日获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转发这个新政,要求全省借鉴。


引发这场司法创新的案件,发生在2013年12月。当时,湄潭县新南镇林业站站长胡某得到消息,称境内有人准备砍伐林木。但是,他没安排跟踪监管,也没前往制止,造成20亩山林中940余株树木被砍伐。


2014年3月,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这起滥伐林木案件时,发现了胡某涉嫌玩忽职守。同年9月,胡某与同事马某被提起公诉。


在该案办理中,湄潭县人民检察院除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林业监管外,还向法院提出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时,要将生态修复作为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据了解,根据我国《刑法》、《森林法》规定,对于盗伐、滥伐林木和烧山等案件中,有规定判令嫌疑人(被告人)补种恢复林地条款。同时,这些法规还明确,对情节相对较轻,认错态度好的,可酌情轻处。


湄潭县人民检察院的这些建议,得到相关单位和人民法院采纳。随后,湄潭县林业局编制了《湄潭县新南镇采伐更新造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采购树苗和补植工作的估算,胡某等人主动向县林业局缴纳了16500多元恢复造林费用,并承诺补种超过被伐数量的树木。


2014年10月,湄潭县人民法院将林业部门编制的造林方案,以及胡某等人缴纳恢复造林费、承诺补种树木等情节,作为量刑情节确认并写入判决书。


据介绍,2015年3月,湄潭县生态环境保护检查科实地调查后,发现被滥发的林地上,胡某等人补种的3000多株水杉树苗长势良好。胡某因此被酌定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其玩忽职守罪成立,但悔罪表现明显,又缴纳了恢复造林费、承诺补种林木,且系初犯,决定免于刑事处罚。


湄潭县人民检察院的这一做法,得到遵义市检察院的认可,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关于支持鼓励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生态修复的意见》。


打击犯罪只是手段,修复、保护被犯罪活动破坏的生态环境才是目的。”该院相关人士说,这对检察机关联合其它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单位共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恢复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意见,共有11条,涉及将生态修复(补植复绿)纳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决定不诉、提出量刑建议等重要酌定情节。


据介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经调研后,认为遵义市将司法理念和生态修复结合,是一种司法创新,具有可借鉴性。近日,该院转发了遵义市的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学习借鉴,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态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