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二十条措施》全文

07.02.2017  21:38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二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的部署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结合贵州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坚决贯彻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高检院重要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强化检察工作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的意识,切实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为促进贵州经济平稳健康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坚持依法保护原则,综合运用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加强对产权的司法保护。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确保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全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切实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更加重视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司法保护

牢固树立各类市场主体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观念,在司法办案中始终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深入贯彻省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措施》《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大扶贫大数据大旅游的实施意见》等服务经济发展措施,更加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在司法办案中歧视或不公正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三、准确把握产权案件法律政策界限

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特别是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厘清非公有制企业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违规操作与违法犯罪的关系,把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与犯罪行为严格区别开来,把企业中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严格区别开来,把合法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区分开来,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正在办理的涉产权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要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办案中严格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坚决予以纠正。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对于社会反映强烈、当事人长期申诉的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要抓紧组织力量进行甄别,对确属错案冤案的,坚决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五、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

高度重视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对于涉产权案件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及影响。对涉嫌犯罪的各类产权主体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不涉案的款物、账户,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资料、涉案人员近亲属的合法财产等,一律不查封、扣押、冻结。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要严格依法进行,严禁“小标的大查封”,防止超范围、超标的扣押冻结。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对合法财产依法尽快返还。

六、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

进一步加强审查逮捕、起诉工作,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各类产权主体财产权的犯罪,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商业贿赂、金融诈骗、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公平市场营商环境的犯罪。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具有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网络侵权、有组织侵权等恶劣情节的犯罪。细化涉产权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严格依法把握起诉条件,提升审查批捕、起诉工作质量。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对于重大严重侵犯产权的犯罪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打击犯罪。

七、严肃查办侵犯产权的职务犯罪

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各类产权主体索贿、受贿,以及渎职失职造成各类产权主体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惩治利用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明晰,国有企业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以及通过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以市场行为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重点惩治发生在金融、土地、财税、能源、资源等重点领域行政审批、管理过程中侵犯产权的失职渎职犯罪。重点惩治发生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以及利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侵犯农村集体产权、侵犯农民权益的职务犯罪。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加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甄别审查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对产权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八、结合办案强化涉产权职务犯罪源头预防

围绕服务贵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继续深化贵州检察机关“百院千警,保民促廉”活动,在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侵犯产权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不断强化查办和预防产权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实效。通过查办职务犯罪发现产权保护制度机制的漏洞和风险点,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督促产权登记、审批、监管、保护等部门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改进产权保护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涉产权职务犯罪,增强预防工作整体效果。

九、强化涉产权刑事案件法律监督

充分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坚决纠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以及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侵犯涉案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问题。突出加强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坚决纠正以下案件: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强揽工程、违法阻工等该立不立的案件;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该立而立的案件;故意制造冤错案件、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随意限制企业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人身自由,搜查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身体、住宅的案件;随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而不解除强制措施的案件。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和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特别是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产权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

十、加强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申请监督权,畅通申请监督渠道,积极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开展涉产权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专项检察监督活动,重点监督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理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执行人,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受侵害案件,以及因司法人员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致使被申请执行人转移、低价处置财产恶意逃避执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实现的案件。稳步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产权领域为重点,积极运用诉前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被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探索对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措施,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侵害。

十一、注重运用司法手段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创业创新活力

主动融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支持和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不断创业创新。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誉保护。注重研究非公有制经济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式,慎重对待创新融资、成果资本化、转化收益等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

十二、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和推进改革创新

坚决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决策部署,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中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行政慢作为、严重不负责任,以及借改革创新之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失职渎职犯罪。办案中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坚持政策指导与严格司法有机统一,综合考虑职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行为发生的背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既依法惩治产权领域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又依法保护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和推进改革创新的履职积极性,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偏差甚至造成一定损失、危害的行为,应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依法处理,坚决杜绝盲目立案、随意入罪;对于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有利于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依法支持保护,着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

十三、加大农村集体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坚决贯彻中央、省委重农强农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优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切实稳住农业农村这个“基本盘”的工作思路,加大农村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聚焦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依法惩治侵占、非法处置农村集体资产,侵犯农村集体产权、侵害农民收益的犯罪;依法查处和积极预防在农村集体资产清算、核资、管理和处置,农村集体资源性财产确权、登记、颁证和流转交易,以及农村扶贫资金分配使用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净化农村政治生态。加强对农村土地、房屋等财产征用的法律监督,依法惩治在征地拆迁中贪污挪用、骗取套取补偿款的犯罪,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四、运用大数据手段提升产权司法保护能力

以实施“大数据应用推进年”为抓手,大力推进贵州检察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不断提升信息化和大数据在规范司法中的综合效能。依托“12309网上网下一体化服务平台”,为产权人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深化司法办案辅助系统、案件智能研判系统、案件大数据分析服务系统的研发和应用,强化对办理涉产权案件的同步审查、同步监督,建立涉产权案件办理质量分析评查机制,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着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托“云上贵州”共享平台建设,建立与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形成保护产权工作合力。

十五、打造检察机关服务企业绿色通道

坚持把开好“检察长·董事长”两长座谈会作为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以产权司法保护为主题的两长座谈会,全省每个检察院至少举办一场,广泛邀请各类企业负责人参加座谈,积极服务贵州“千企引进”“千企改造”、智能制造工程和“双培育”计划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全省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办公室职能作用,加大与各地非公有制经济管理部门和工商联、商会、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企业与检察机关沟通绿色通道。做好企业反映突出问题的受理、督办和回复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产权司法保护投诉受理、跟踪督办、及时反馈机制,推动完善服务企业的法治环境。

十六、拓展服务百家商会活动

认真贯彻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共同印发的《关于在全省民营企业、商(协)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继续加强与工商联、商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系,与100家商会、企业开展“加强诚信建设,推进依法治企”为主题的预防产权领域职务犯罪进民营企业、商(协)会专项活动,帮助商会、企业排查犯罪风险隐患,建立健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向非公有制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法律咨询和预防服务,切实做到既支持企业和企业家创业创新谋发展,又引导企业和企业家依法规范经营。

十七、建立健全推进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发展长效机制

主动融入贵州经济建设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围绕贵州“补齐短板”“做强长板”的司法需求,不断深化全省检察机关“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年”活动成果,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机制。紧紧围绕贵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完善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服务保障大扶贫大数据大旅游等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加强企业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较快发展。

十八、推动营造产权司法保护良好氛围

坚持把营造全社会尊重产权、保护产权意识,作为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全省每个检察院要从办理的涉及产权保护的案件中,精心挑选一个在当地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积极运用“两微一端”、互联网等检察宣传主阵地,发布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大力开展以案释法,充分运用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微电影、微视频等方式深入宣传解读党和国家加强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适时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依法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有重大影响的错案冤案典型案件,释放保护产权的积极信号,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

十九、主动争取各方支持

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在办理涉及产权案件中,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晰的案件,处理前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确,罪与非罪认识不统一,存在较大争议的,要及时向党委报告,主动听取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止把一般违法、工作失误甚至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创新视为犯罪。要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分析影响改革创新和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对策建议。

二十、落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主体责任

全省各级检察院要把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狠抓落实。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亲自安排、亲自部署、亲自督促落实;要明确一名副检察长具体分管,明确一个内设机构具体牵头,明确一名业务骨干具体负责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加强办理产权案件的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专家型人才和业务骨干办理产权案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推动产权司法保护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