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县检察院再次开展中秋国庆节前早提醒,早警示活动

15.09.2015  16:20

               

 

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兴仁县检察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会上纪检组长传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中秋国庆期间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的通知》(高检发纪字〔2015〕5号)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加强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黔检发纪字〔2015〕10号)。 参加会议的该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唐力强调:上周我们组织学习了省纪委《关于严禁中秋国庆期间违规公款购买赠送月饼等节礼的通知》和州纪委《关于重申中秋、国庆期间相关纪律的通知》,今天我们又组织学习高检、省院的要求,全院干警要认真学习这四份通知。 唐力要求:全院干警要严格遵守省纪委和州纪委的“六严禁”,保证做到不接受以履行检察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财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公车私用。院党组及成员、计财部门做到不用公款购买月饼等节礼,不违规滥发津补贴、奖金、实物和各类购物卡、代金券等;不用公款吃喝,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借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唐力要求党组、党组成员和各科室局负责人按照高检院和省检院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结合正在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做到早部署、早提醒、早警示,要强监督,严执纪,确保令行禁止。唐力要求:计财部门要把好关,对报销发票有疑问的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中秋国庆期间公车一律封存。对违反六严禁的行为,院党组坚决查处,并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