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检察院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彰显司法人文精神

09.12.2015  11:43

               

 

12月8日,贞丰县检察院司法救助案件通报及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在该院六楼会议室举行,县人大、县政法委、县信访局、特约检察员及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所在乡镇领导、该院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制定了《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开展司法救助的目标、原则、救助细则等,形成了一套由院控申科牵头,公诉、侦监等部门配合,提供合适的案源,由检察长亲自把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确保针对生活确实困难的当事人进行救助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2015年,该院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过程中,受理两件刑事案件被害人(亲属)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并在严格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检察长批准,为这两件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亲属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案情简介:2000年10月30日,贞丰县北盘江镇银洞湾村新发寨组的王某某在北盘江镇街上用刀将刘某某长子杀伤致死、次子杀伤。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等经济损失共计50000.00元。由于王某某在服刑,家中生活困难,除去基本生活、生产用具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未得到赔偿。被害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由于得不到赔偿,造成申请人刘某某一家生活困难、欠债较多等。申请人要求县检察院监督并提请给予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0000.00元。经县委政法委集体研究决定,同意给予申请人30000.00元司法救助金。 2006年7月25日,贞丰县珉谷镇菜园村方家井的曾某某在贞丰县珉谷镇建设路用刀将周某某杀成重伤,经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经济损失12032.00元。周某某是家庭主要劳动力,由于未得到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人周某某要求县检察院监督,并提请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金人民币6000.00元。经县委政法委集体研究决定,同意给予申请人6000.00元司法救助金。 发放仪式上,副检察长周常柏将36000元现金发到申请人手中,接到救助金,申请人激动地表示:“感谢党和政府、感谢司法机关的关怀”。

该院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为生活严重困难急需资金的刑事被害人及亲属按程序申请救助金,让被害人及亲属感受到司法机关和社会的温暖和关怀,燃起生活的希望,勇敢面对困难,促进矛盾的化解,社会稳定和谐的同时,彰显了检察机关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人文理念和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司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