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04.03.2016  18:0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解决好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筑牢残疾人民生安全网。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本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元。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已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且补贴标准高于本实施办法的地区按原标准执行。     《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停止发放:残疾人死亡的;残疾人户籍迁出本省的;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实施办法》中还明确,各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工作中出现延误上报信息、未足额及时发放补贴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骗取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