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儿毁灭物证资助其外逃,夫妻二人共同触犯刑律

17.11.2015  18:58

               

 

望谟一对夫妻在得知儿子杀人后,并未带其投案自首而是帮助其毁灭物证并资助其外逃,近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经望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了判决,二被告人一审分别获刑三年零六个月。 该案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一天的晚上,张某某到其朋友简某某家玩耍时,期间因二人发生争执,张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弹簧刀)将简某某杀害后回到自己家中的卧室,将作案时所用的跳刀及所穿的衣服、裤子、鞋子等脱下来装在一个塑料袋中,后将其父亲张某喜、母亲姜某珍喊到自己的卧室告知其杀害简某某的事情。夫妻二人明知儿子张某某杀人,没有带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是在其的劝说下,于次日凌晨4时许,其母给张某某1500元路费,其父骑摩托车带张某某坐客车外逃。在张某某外逃后,其母将张某某杀害简某某的物证烧毁。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夫妻二人涉嫌包庇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二被告人依法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