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

04.06.2014  21:13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民族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为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推进民族法制建设,完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我委编制了《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并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 家民 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

 

  民族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初步形成了以宪法的相关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其他关于民族方面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关于民族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制定的关于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的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为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推进民族法制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推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创造良好的法制基础和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建立科学规范的立法机制,推动涉及民族方面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体现中国特色、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全面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提高民族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建立健全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体制机制,推动民族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加强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遵守执行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各族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遵守法定义务的意识,提高全社会对民族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加强民族法制理论研究,完善民族法制理论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涉及民族方面的立法工作。 推动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与少数民族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条款的研究制定工作。

   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与实施工程

  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和完善配套法规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推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规定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得到贯彻和体现。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措施,推动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

  会同有关方面,通过立法调研、专题研讨和意见答复等形式,共同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中涉及民族方面的内容,提出立法建议和有关意见。

  推动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和风俗习惯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紧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清真食品管理、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部门规章或具体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在民族成分登记管理、促进少数民族教育、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补偿与生态环境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传统医药保护等方面研究制定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支持和帮助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推动条件成熟的自治区适时启动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