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制论坛

21.01.2015  03:49

               

 

  宪法应秉持怎样的民族观    
  宪法应当秉持怎样的民族观呢?   宪法应当构建“主权民族”。宪法学上“主权民族”也就是民族学上的“族群”和政治学上的“政治民族”。所谓“主权民族”,就是享有国家主权的民族。对于单一民族国家而言,该单一民族是国家主权的承载体;而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需要构建更大的民族共同体来承载国家主权。历史地看,无论单一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都在一定程度和形式上建构了各自的“主权民族”。   我国宪法中还没有构建“主权民族”,但是“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已经确立:多元为56个民族,一体为“中华民族”。中华民族的历史演变诠释了中国发展成为一个具有主体意识和主权意识的世界政治主体的过程。从形式看,它是由“中华”和“民族”这两个词组合而成,是中西合璧的产物。从现实构成上看,它是中国各民族的总称。从国际法看,当代世界国际关系体系建立在诸多民族国家的相互承认和共同遵守一些国际法基本准则的基础之上,而联合国就是各个民族国家普遍承认的结果。当下,宪法应当确立“中华民族”的“主权民族”地位,确立的方式应是“中华民族”入宪。应当选择恰当的宪法运行机制实现“中华民族”入宪:一是范畴确立层次的“中华民族”入宪,二是宪法总纲中的范畴内涵界定层次的“中华民族”入宪,三是宪法规范构建层次的“中华民族”入宪。在具体方式上,应当选择修改宪法而不是解释宪法来实现“中华民族”入宪。   宪法不能停留在对民族范畴的宣示性规定上,而应当更进一步形成宪法规范,调整民族关系。尽管我国宪法中对“民族事项”有诸多表述,诸如:“全国各族人民、56个民族、少数民族、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民族关系”等。但是,这些都仅仅是宣示性表述,而没有形成宪法规范体系,民族关系的调整主要靠政治与政策手段,而非法律手段。从宪法的功能看,应当调整民族关系。民族是人类生存的天然组织形式,也是贯穿迄今以来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根本组织形式。由此可见,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对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民族关系进行调整完全是“分内之事”。    从民族关系的重要性上讲,宪法应对其进行调整。民族关系的重要性已经为民族学界和政治学界深刻体会并认同,形成了民族关系主宰论、民族关系根源论和民族关系决定论三种理论。民族关系主宰论的代表人物们一致认为:在多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中,民族关系的状况主宰着政治格局。从国际政治层面看,民族主义是最大的政治力量。我们也可以观察到,自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以来,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之争不再是主流,反恐以及若干地区纷争都是源于形形色色的民族主义。从历史与现实来看,民族之间的冲突构成了历史发展的动力。民族关系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关系之一,相应的,民族主义是当今世界最强大的力量之一,它是国家合法性的基础。民族关系根源论认为,民族关系是当今民主制度的最大挑战,也是多民族国家面临暴力冲突的主要根源和世界各地政治暴力最常见的根源。著名经济学家尼尔·弗格森在研究经济史过程中发现:当代世界动乱的根源有3个,而民族分裂是第一要素。民族关系决定论认为,由于在所有人类置身的大型生活圈中,再也没有比民族更能够如此直接地适应于整个人类,如此强大地承载人类,如此忠实地反映完整的自然—精神本质,如此保留和促进高级发展与成倍增加的个性。所以,在多民族国家内,不可能抛弃现有的民族多样性,而应当以它作为基础,构建更大的民族共同体,构建能够概括本国所有民族共同性的更高层次的民族性。作为民族关系之意识形态支撑的民族主义,不但是资本主义的精神来源,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