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门槛”首次明确

27.06.2015  03:51

银监会26日公布的《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准入条件做出明确规定。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当天下午举办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引进民间资本设立的民营银行,在传统的银行经营领域中缺乏优势,必须寻求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打造出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金融产品,才能在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

尽管首批5家试点民营银行已全部获准开业,但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具体“门槛”此次才“水落石出”。按照指导意见,准入条件包括资本、股东、拟设银行和机制四方面要求,其中明确民营企业必须以自由资金投资,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的条件。

尚福林介绍,“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和机构类型已全部开放,广大民间资本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意愿、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自主选择,自主投资。

数据显示,目前20家境内外上市银行中,境内外民间资本持有股份价值约2.2万亿元,约占上市银行总市值的25%;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民间资本占比已提高到51%;城市商业银行民间资本占比已提高到56%。

此次准入条件提出,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要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这会否提高民营银行门槛、加重民营银行经营负担?

对此,尚福林表示,这既是促进民营银行科学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确保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保障。“银行机构在正常经营时,就应该明确风险处置安排。民营银行作为新设银行机构,在出生之际就应主动做好剩余风险承担安排,以确保经营失败后不殃及无辜,避免被动。

此次《指导意见》特别提出,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程度。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面临结构调整转型,需要融入更多创新、创业因素,发展民营银行可以利用其来自民间、熟悉民企、贴近民众的特点,弥补银行服务“小微”“三农”的不足。

尚福林表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银行,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银行体系、增强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立小型银行,有利于改善我国银行体系内部结构,增强银行体系的活力;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业同质化经营程度过高,而差异化明显不足,迫切需要民营银行参与提升银行体系的个性化、特色化服务水平。

据新华社6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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