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提出辖区水域划定功能区划

30.09.2016  18:06

    昨日,《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据悉,我省地处长江、珠江上游,流经我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1059条,省内有大、中、小型水库2379座,年平均降水量1178毫米,年平均水资源总量1215亿立方米,理论上水资源丰富。但由于我省喀斯特地貌分布广,降水时空分布不均等原因,资源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问题突出。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对水量、水质及水生态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条例(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编制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对水质不达标或入河排污总量超过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排污的,将由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负责治理,经限期治理仍未达到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限期搬迁。

    重点入河排污口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计量、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情况的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结果和地下水管理保护要求,组织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采区内,除应急需要外,禁止取用地下水。限采区内,除应急需要和无替代水源的基本生活用水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应当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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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州行政区 规定用水量

    此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条例(草案)》,按照国家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拟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用水定额,明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制定市州行政区域年度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分配的年度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下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年度取水计划。

    《条例(草案)》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应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办理取水许可申请。依法办理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取水口装置取水计量设施,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取水,并按规定报送取水情况。

    此外,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将被录入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记者:肖达钰莎 来源:贵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