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审判一起滥伐林木案

20.06.2016  14:46

6月15日,江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江口县森林公安分局侦办杨某某滥伐林木一案,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6月15日15时,随着法槌敲响的声音,江口县杨某某滥伐林木案在江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由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检察院环境保护科科长担任公诉人。经庭审,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公诉人认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6.704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口县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进行审理,认为杨某某滥伐林木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综合检察院的审判意见,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立即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杨某某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不提出上诉。庭审结束后,江口分局干警依法将杨某某送进江口县公安局看守所。

该案的判处对该县辖区内涉林犯罪行为有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杨某某也向林业部门递交了补植复绿保证书,有效守护了全县青山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