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头角房屋未经备案用于仓储使用 最高将罚5000元

28.04.2015  09:59

沙头角房屋用于储存将需备案

未经备案擅自用于仓储使用,最高将罚5000元

深圳新闻网 讯 上周五起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沙头角管理区内的房屋要用于仓储使用,必须经过备案,禁止利用管理区房屋储存走私物品。

盐田区政府近日草拟《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4月24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22日。《送审稿》规定,管理区的户籍居民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件通行,其他人员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管理区通行证通行。

其中,利用管理区房屋储存走私物品;房屋未经备案擅自用于仓储使用目的;房屋出租未经登记或备案等10多项行为被禁止。管理区实行仓储备案管理制度,禁止未经备案的房屋和场所用于仓储使用。房屋业主、房屋管理人或承租人应当于房屋或场所被用于仓储使用目的十日内到综合管理机构备案。条例要求,如果出现房屋未经备案擅自用于仓储使用目的的情况,由综合管理机构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而在市场管理与消费者保护方面,销售商品不开具正规票据;商托与商家串通以诱导、诱骗等方式销售商品等9项行为被禁止。违反相关规定的,综合管理机构将违法商家信息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予以公示,并将违法信息统一移交、通报海关、边防等相关部门。

送审稿》还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边防部门依职权取消违法车辆进出管理区的备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六个月、一年、两年或三年内相关主体不予办理车辆出入证件的处罚;对于持有一次性通行证或多次有效通行证的人员,边防部门依职权没收其通关证件,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六个月、一年、两年或三年内不予办理证件的处罚;管理区居民违法行为累计发生二次以上的,边防部门依职权取消其通关便利。(记者 张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