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不仅要“立”,还要“落”

05.11.2014  04:17

既然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针,那也理应成为教育领域各方面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准则。具体落脚到教育领域,落实“依法治国”的治理理念,不仅要有法可依,而且要有法必依。当下在教育领域有关“法治”的观念,亟待有一个全方位的厘清,因为只有对法律条款有正确的解读,才能保证执行中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对于一线从业者疾呼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条款,我认为应从两个角度来看。

我在不同场合都听到过类似这样的观点,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没有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反而是促退。我认为这一观点是以偏概全,不符合事实的。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没出台前,全国各类民办学校(机构)是6万所左右,到2013年全国各类民办学校(机构)约15万所;全国在各类民办学校就读学生总数在2002年前有1400万左右,促进法出台后的12年间,全国在各类民办学校就读学生总数已经超过4000万。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民办教育的法治化进程,对于“依法治教”功不可没。

当然,我也不否认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具体条款的表述中有需要修订的地方,在出台时也有不完善的方面,这些细节的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约束、规范行业的发展,相关制度之间的冲突,对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也给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比如教育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这样的规定显然不符合民办教育行业发展的要求,因此有专家、行业从业者提出要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政府也关注到这一问题,2010年国家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分别在浙江省、上海市、深圳市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三地一校”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工作。但是我们注意到,不仅仅这四个地方,其他地方也有多地自行开展分类管理试验,尽管这种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应该得到保护,可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政府的一切管理行为都需要依法推进,或依法得到相应的授权,不能违规“抢跑”。

所以,在教育领域,要“依法治教”,我们要做的工作很多。对于现有的法律条款,厘清观念很重要,贯彻落实很重要,对于民办教育,我的基本观点是,回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轨道上来,只要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民办教育领域的大部分问题都能解决,现在一些问题没有解决,是因为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作者系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文章为本报记者修菁根据电话采访整理。)

(来源: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