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要“善治”方能贴民心促施行(调研报告类:二等奖)

26.09.2014  19:43

  ——贵阳市湿地公园调研记

  阳春三月,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里草绿花香、溪流蜿转、群鸟欢鸣……在这个最适宜踏青赏春的季节,在公园内漫步或骑行,感受满眼的翠绿嫩黄,呼吸清新甜润的空气,岂不快乐和惬意。然而,市民携自行车而来屡屡被拒,只能租用配有通行证的自行车入园,由此引发非议。《贵州都市报》的记者对此事进行调查(见2014年3月20日《贵州都市报》),事见报端,因与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相关,且又涉及立法及法的执行,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在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的协助下,就此事与贵阳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委)、贵阳市人大法制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花溪区人大,花溪、小车河湿地公园管理处进行座谈,了解湿地公园管理保护和贯彻执行《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情况,询问了解禁骑自行车的情况。并赴花溪湿地公园,与自行车租赁行、园内村民和游客交谈,调查了解听取各方面意见,同时,实地查看观山湖公园管理情况。

  湿地立法守护绿色家园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诸多功能。近些年,贵阳市正确处理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相继建成了花溪、小车河等湿地公园,市民一出家门,就能感受到近在咫尺的生态之美、休闲之乐。随着贵阳市建设湿地公园的步伐加快,如何进一步建设和保护湿地公园,引起了人大代表的关注。2012年2月在贵阳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花溪代表团16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议案。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现实需要出发,将制定《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列入了2013年立法计划,法规在多次修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始获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湿地公园具备“湿地”和“公园”两大属性,既需要保护也需要合理利用。“如何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是湿地公园立法中的焦点之一,这其中就涉及是禁止还是允许车辆入园的问题。

  座谈中,城建委副主任廖梓阳回忆起规范车辆入园的立法过程时,感慨万分地说“费尽脑筋”。据他介绍,2012年在起草这个规定时,花溪湿地公园经建成,小车河湿地公园正在建设,其他湿地公园还正在立项,每个湿地公园现实情况各不相同。例如,花溪湿地公园主要是租用园区农民土地建设的,部分仍居住在园区的村民至今还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因为园区建设得比较早,未分自行车道、机动车道、步行道,村民们每天出行都是一条道路。小车河湿地公园园区内也居住有村民,还有北郊水厂等单位,因为建设时间晚,所以小车河湿地公园设置有自行车道。贵阳市人大结合这些具体的实际情况,在参考了外省多家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规定后,经多次调研,反复论证,规定:“除应急抢险等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儿童车、保洁车等非机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湿地公园”。“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廖梓阳坦言,贵阳市人大在做这个制度设计时考虑的就是要“接地气”,要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所以给予公园管理机构自主权,由公园管理机构在遵循“保护优先”的前提下,根据各园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自主决定,“其他车辆”能不能进?如果能进,如何进?进多少?行多快?在哪停?等等。

  法制委主任陈寿宇在谈到车辆能否入园的问题时,很有感触地说,禁行与放行车辆入园当初在立法中争议是非常大的。之所以规定除几类特殊车辆可以入园外,其他车辆必须经过管理机构同意才能入园,主要还是结合贵阳市湿地公园规模都不大的现实情况。进与不进,都要遵循湿地公园 “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的原则,依据园区的规模和管理情况来考虑,目的就是一个,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有据的“限入”规定群众为什么不理解

  花溪湿地公园是我省首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花溪河犹如一条蜿蜒的绿绸带,曲折迂回在这片黛绿的湿地上,其中十里河滩段被秀峰环抱,竹木簇拥,成为最为靓丽的明珠之一,是市民和附近两所大学的学生们静谧休憩的绝佳去处。河滩分碧玉杨柳满长堤的春堤和芦花枫叶染绿水的秋堤,堤岸地势平缓,伴着徐徐微风,迎着和煦阳光,让人有自由骑行的渴望。

  逢到周末,市民们呼亲唤友带着自行车想来享受在公园骑行的快乐,然而到了园区门口,被告知不能骑车入园,这势必让人有些遗憾。再一瞧,园区内还是有自行车在畅快地行驶。问询下来的结果是想在公园内骑自行车,必须要租赁带有通行证的自行车才可以进园,私家自行车禁止入内。这就让老百姓不能接受了,引起了群众的非议和疑惑。

  非议声:“为什么同样是自行车,你的可以进,我的就不能进?

  在调研座谈中,公园管理处满是苦衷地回应:十里河滩两岸居住着麦翁、麦达等五个自然村寨几代生长的村民,湿地公园的建设是采用流转的方式租用村民的土地。失了地,部分农民就经营起了自行车租赁行。公园管理处也是希望能援手帮助失地农民增加经济收入,所以制作了通行证免费发给经营自行车租赁的失地农民,现在已经发放了2000多个自行车通行证。据测算,园区的自行车容量不能突破3000辆,为了保护湿地公园,也为了更多步行游客的安全,才依照规定限制自行车入园。虽然做了解释说明工作,还是有部分群众不理解。

  疑惑声:“湿地公园附近有多家租车行,为什么有些家的自行车就有通行证,有些家就没有,这里面是不是存在猫腻?

  公园管理处也满是委屈地回应:当初通知附近所有经营自行车租赁的失地农民来领取通行证,有的以为要收费,没有来领取,有限的通行证发给了一部分租车行。通行证是管理处自己出钱做的,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而且全部都是发给支持湿地公园建设中失地的农民,管理处没有想在其中捞好处、玩猫腻。

  公园管理处最后还谈到了他们的苦恼:虽然法规明确了管理处可以执法,但是由于执法授权、执法资格等问题没有解决好,目前管理处只有管理权没有执法权,对园区的管理保护不到位,达不到法规的要求,他们也很无奈。

  座谈中,廖梓阳认为,园区内为游客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把自行车通行证发放给外面的失地农民,这种做法值得商榷。此次禁骑热点究其原因,一是对法规的精神没有吃透,管理机构没有正确理解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二是没有用好用足法规赋予的管理权限。三是在实施管理行为的时候,管理制度不透明不公正。

  陈寿宇认为,花溪湿地公园管理处允许一定数量的自行车入内,是在法规授权下的自由裁量,是合法的。但是出台的相关管理制度是不是公开的、公平的?适用时是不是公正的?这值得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良法”要“善治”方能贴近民心

  《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赋予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决定车辆入园与否的自由裁量权,立法目的是基于对湿地公园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但是这个规定在执行中不到位,变了味,引起了社会热议,由此也带给了我们以下思考。

   思考一:立法要关注民生、回应民意、体现民情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既不能让法律有失公正,也不能让法律成为印在本子上、挂在墙上的一纸空文。要想让法深入人心,对法的宣传教育尤为重要。

  人大的权为民所赋,在开展立法工作时要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回应好群众的立法诉求。同时,要把立法与法的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让人民群众了解每一部法的主要内容,感受到法治的精神,确保出台的法深入人心。在法规出台后、实施前,要抓好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以便于他们正确领会和理解法律,提高执法水平。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工作,督促政府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不仅要让群众知法、守法,更要带头学好法、用好法。尤其要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领会法的精神和原则,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执法的能力。

  思考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要坚持依法管理并创新管理方式

  此次“禁骑”来看,公园对自行车通行有一定承载要求,如都允许自行车进入,可能会带来安全、管理等诸多问题。但是以“禁骑私人单车入园”达到实行自行车总量控制的目的,显然这个管理方式过于简单生硬,并不完全符合立法的本意,老百姓也不买账。出于善意给经营自行车租赁的失地农民发放准入证,这其实是一种补偿,但并非所有失地农民都经营自行车租赁,经营自行车租赁的失地农民中也并非都取得了准入证,如此之举,既显失公平公正,又有占山为王、行垄断之实的嫌疑。在处理公园群众性与市场化矛盾的时候,采用“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没有正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效果不好,势必被老百姓“拍砖”。有关管理部门和行政机关在解决公园建设和发展中“保护和利用”问题的时候,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在保障园区生态环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思考如何创新管理方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所需、所盼、所愿,做到以人为本,公正公平。在调研中,我们看到观山湖公园修建了自行车专用车道,园区功能区划布局合理,群众感到很满意,在附近工作生活的人们纷纷表示,公园就是一份很好的福利。管理者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做好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依照《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合理划分“保育区”、“恢复区”、“宣传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等功能区域,在“合理利用”和“管理服务”功能区域上下功夫,提供各项观光旅游服务,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对于花溪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的只有管理权没有执法权问题,建议贵阳市法制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花溪区政府统筹协调,创造条件帮助管理机构取得授权执法的资格。

  古有大禹治水,因势利导,创新治水成功的例子。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中,改革创新是这个时代最鲜明的特色。同样,在解决类似一系列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问题时,我们要依法管理,创新管理方式,注重标本兼治,真正让老百姓共享改革开放的红利。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组

   调研组组长:

  盛 荣: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调研组成员:

  姚智勇: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刘 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处处长(执笔)

   调研协办人员:

  闵红棕: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综合处副处长

  翟贵东: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处调研员

  阮宝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处副调研员

  林 茵: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综合处工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