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学生状告铁路,理解是关键

23.10.2015  13:44

               

最近,浙江大学学生陈绘衣在乘坐火车时不慎丢失车票,被当即要求补票,陈绘衣出示购票短信、票据照片、身份证等凭据,证明自己已购过票。不过,她的这些努力,依然没能“打动”铁路工作人员,在对方的坚持下,陈绘衣全价补了票。事后,陈绘衣和同学一纸诉状,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日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此案。---2015-10-16央广网

日前,此事件已受到多方关注,浙大学生“死磕”铁路的态度,也让铁路局在媒体舆论下颇感压力大。网络上甚至有帖子公开让网民表决投票支持铁路局还是浙大学生,在笔者看来,此次事件本就是双面性的,双方均有各自的出发点,而事件本身也应该更多的从相互理解角度去看待。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待此次事件:

首先,从客观来看此举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从中国现状来说,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此次浙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权益直接与铁路局对着较劲,既反应了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加强,也反应了中国教育质量的逐渐提升,更进一步可以说是中国公民法律意识变强的一种表现。网友对这种行为有表示支持,有表示此人胆大,有表示反对,而无论何种态度,都不可否认此举都有或多或少的积极意义。

其次,在大学生的立场去看待问题,铁路部门的实名制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正如陈绘衣所说“购买火车票是实名制的,进车站时也核验了人、证、票一致,铁路部门有能力在确认我身份的情况下,掌握我此前的购票信息——要求再次支付全额票价,这是霸王条款。”从这点去看,铁路部门既然实行了实名制,增加了购票时候的复杂手续,而又未能更好的确保乘客丢票后能够以实名制的各项证明继续乘车,说明铁路的实名制制度还存在一定的进步空间,需要更加的完善后才能给乘客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再者,从铁路部门的立场看待此次事件,铁路出台的政策虽非完全合理但绝对是从旅客利益出发的。该案公民代理人表示“我们打这个官司,是希望更多人关注这个不合理的行规,敦促铁路部门修改类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在其看来铁路部门规定——旅客只有在列车停止检票前20分钟办理挂失补票手续,或在火车上丢失车票、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才能凭客运记录,在到达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补票款。——是不合理的行规,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事实真的这样吗?并非如此,仔细想想当年未实行实名制的时候,黄牛猖獗,逃票行为屡禁不止,实施实名制的意义在于更好的打击逃票行为以及猖獗黄牛,让乘客避免上当也让乘客拥有更多的购票机会,这样的行规不合理?侵害消费者权益?再者,铁路规定就是票证人一致乘车,如果凭购票信息乘车,又何必需要纸质车票,当下铁路部门能够核对购票信息,而列车上如何验证信息正确性?纸质相片又怎样鉴定是否有修改嫌疑?身份证都曾被不发分子假造以办理他人手机卡从而盗取他人的支付宝存款,列车上和移动营业厅一样,技术有限很多信息是不能鉴定真伪的,如果无票通过查询购票信息而让乘客乘车,是不是要专门成立一个购票信息查询中心?人流高峰时期又该怎样一个一个去查?所以从最初的出发点来说这条规定不可能是不合理的,补票政策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不应该成为乘客因自己丢票而逃避责任的借口。

最后,笔者认为此次事件的关键在于相互理解。浙大学生需要理解铁路部门制定相关制度的出发点,在铁路部门提出和解过后还死磕实有一些不应该。当然,铁路部门也该自己总结相关政策存在的一些不足,对一些制度进行更好的完善,并且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与乘客之间更好的理解,从而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