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鹏成燃气开发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修文县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关于贵州鹏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修发改请〔2015〕62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为不断提升地方清洁能源使用比例,积极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同意建设贵州鹏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
项目单位为:贵州鹏成燃气有限公司。
一、项目建设地点为:修文县久长镇芦山村。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容积为1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罐3个、容积为50立方米残液罐1个以及相应配套设施。
三、项目总投资为2000万元,全部为业主自筹。
四、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州鹏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用地预审有关意见的复函》(黔国土资预审函〔2015〕68号)、贵州修文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修选字第520000201423611号)。
五、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整改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六、请贵州鹏成燃气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安全生产、资源利用等相关手续。
七、请贵州鹏成燃气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应招标内容进行招标。
八、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