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清镇市“5.24”批销 非法及淫秽光盘案主犯柳某予以终审判决

24.06.2014  19:26

 

2013年5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会同清镇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清镇市公安分局等部门,对辖区清镇市玻璃厂附近一民房内从事非法音像制品贩卖活动窝点开展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查缴了大量非法音像制品,并抓获3个犯罪嫌疑人。经有关部门鉴定,现场查获的113种15892张光盘为非法音像制品,252张为淫秽光盘。2013年10月23日,清镇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犯罪嫌疑人之一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年12月24日,清镇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该案主犯柳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因公诉机关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柳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该案。以非法经营罪和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并以此作为终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252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且其犯罪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批销盗版光盘15892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以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柳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依法对此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