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湿地保护中心安排部署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26.07.2016  04:02

7月21日,为了守牢湿地湿地红线,制定和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湿地保护工作,针对我省湿地保护目标和责任不清楚的问题,省湿地保护中心召集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和贵阳市生态委相关人员,研究和制定相关对策和措施。

经过讨论,初步形成以下意见:一是要求各市(州)、县林业(绿化)进一步核实全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的相关信息。二是在湿地相关信息核实的基础上,确定和公布地方一般湿地名录。根据《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一般湿地由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是先试点后铺开,试点安排在贵阳市,在试点结束后,先征求发改、财政、环保、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四是省级重要湿地保护名录的认定工作将同步开展。根据《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重要湿地条件和湿地资源状况提出,省湿地保护专家组论证,经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