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湿地保护条例明年实施 破坏湿地最高罚5万元

21.12.2015  04:20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每年10月的第三个星期为贵州湿地保护周,凡是破坏湿地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条例,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等。其中,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针对湿地内的野生动物也进行了相应的保护,禁止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制定和保护湿地,对湿地造成严重污染制止不力,以及滥用职权等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责任人也将被处分。(记者 向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