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3.04.2015  11:37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发电(集团)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调整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04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09元(含环保电价)。

  调整后的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

  (一)简化电价分类,推进工商用电同价。将我省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降低到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水平,将上述三类用电类别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合并后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统一价格标准,适用范围按《贵州省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中关于“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普通工业电价和非工业动力电价”规定的范围执行,随电费征收的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二)分步取消化肥用电价格分类。2015年4月20日起,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附件2所对应的价格执行,2016年4月20日起,取消中、小化肥用电价格分类,电价按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价格执行。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基本电价按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标准执行。

  (三)取消大工业用电中的“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分类,电价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四)新设20千伏用电电价,电价按照同类用户1-10千伏和35-110千伏电价的平均值执行。

  调整后的我省各类电力用户用电价格详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部分因抄表周期时间不对应的电力用户4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四、“西电东送”电价

  我省“西电东送”送电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由送、受电双方协商确定。

  五、推进电价市场化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核定贵州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498号)及《贵州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意见》(黔发改能源〔2014〕964号)精神,积极组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促进我省工业经济健康发展。

  六、相关要求

  (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各级供电局要严格按照本文所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

  (二)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严格遵守年度订货合同,各发电企业要加强成本约束,积极消化电价调整影响,不得向煤炭企业传导,稳定发电用煤价格,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三)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相关规定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四)电价调整后,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贵州能监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密切配合,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针对我省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煤电行业发展实际,合理统筹电力调度,研究出台支持煤电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深入研究我省电力价格体系等相关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促进我省工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监管,确保本通知要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1. 贵州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

              2. .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