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1.13"爆炸案在黔东南州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15.01.2016  19:04

  本网讯(通讯员   孟奇)1月12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凯里“1.13”爆炸案二审在黔东南州法院开庭审理。

  2015年8月25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杨文龙、杨盘中犯爆炸罪、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二人死刑。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省检察院认真审查两人的上诉理由,查阅一审判决和案卷材料,复查核对相关证据,提出明确出庭意见,同时针对上诉理由和案件存在问题向公安机关出具《补充证据函》并督促相关补证工作,准确预测庭审重点,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1月12日的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在法庭调查阶段,查清核实两名原审被告人均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自己受对方主导指使,己方为从犯;对于事实部分,主要集中在两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谁为主导以及雷管来源取得方面互相推诿,而对整体事实认定并无异议。

  围绕二审庭审重点,出庭检察员首先将二审期间取得的关于雷管来源的新证据进行详细举证质证,提交法庭。然后,针对两名原审被告人就整个犯罪过程中两人地位作用的争议,就一审起诉、判决所认定的犯意提起、盗窃车辆、盗窃炸药、 购买遥控装置、制作及实验遥控炸弹、填埋炸弹、引爆炸弹、案发后逃避打击等事实证据择其关键要点进行举证质证,进一步突出庭审重点,解决庭审难点。

  出庭检察员在发表出庭意见中,充分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评判意见,针对两名原审被告人在庭审和上诉状中所提上诉理由一一驳斥,结合全案事实证据指出:两名原审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不相上下、缺一不可,地位作用相同,不宜区分主从犯;关于雷管来源一事不影响案件事实清楚的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文龙所检举的杀人抢劫线索由于未被查证属实,不予认定重大立功等意见。同时,本着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立场和义务,指出一审判决对二人构成盗窃罪的量刑中,由于犯罪金额认定不符合我省盗窃罪量刑标准,建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对一审判决中关于杨文龙身份证号码的误写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最后,指出一审法院以爆炸罪、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认定的定性是准确的,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对二人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是适当的,建议二审法院合议庭予以维持。

  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黄远武]